福建平和检察官亲历性办案击破案件疑点
正义网讯(通讯员 叶晓婷)“是什么样的斜坡,能让代驾司机熄火三次,车主自己驾驶还会导致翻车?”福建省平和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一起“普通”的危险驾驶案时,走进案发现场,击破案件疑点,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升办案质量。
“板上钉钉”危险驾驶案
检察官察微析疑
2022年3月某日21时许,黄某全在平和县城饮酒后,雇请了代驾司机将其送回某乡镇的家中。代驾司机驾驶到距黄某家30米左右的一斜坡上时,遭遇三次熄火无法继续前行,黄某全不得已让代驾司机下车自己驾驶,但车辆刚启动就后溜发生翻车事故。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报警,民警处置后发现黄某全血液中酒精浓度189毫克/100毫升,所幸车上人员仅受到轻微伤。
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后,黄某全对酒后驾车并发生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浓度189毫克/100毫升,发生交通事故……”这样一个看似“板上钉钉”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却发现了一点点不寻常。
案卷中的现场勘察照片和笔录仅载明这是某乡镇的一条村道,但对于案发现场周边的环境情况却无从得知。承办检察官对于认定黄某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产生了疑问,并毅然决定到案发现场去看一看。
走进案发现场
发现“道路”有重大问题
该案承办检察官联合民警,回到案发现场进行复勘复核。经勘查后,承办检察官发现了这个“道路”的重大问题。
案发现场位于某乡镇偏远山区山上一个村落的乡间小路,黄某全驾车起步的位置距离其家门口停车位置仅30米,且该30米道路左侧为山体、右侧为树林,中间无其它居民住宅,通行的终点处仅有黄某全一户人家。
因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黄某全虽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其行驶的乡间小路是供相对特定人员通行的便道,不具有较大的规模性和较强的公共性,在绝大多数时间,车流量、人流量极少,对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性很低。
勘查后,承办检察官在检委会上汇报了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况。会上,检委会成员对该案的法律事实、法律实质关系进行了充分的分析,一致认为该道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道路”。
同年4月13日,平和县检察院依法对黄某全作出不起诉处理。
坚持亲历性审查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这是平和县检察院坚持亲历性审查,运用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准确把握法律实质关系的一次有力实践。
“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以亲历性确保准确性,能够有效克服书面审查的局面性和片面性,掌握更多案卷以外的细节,从而更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承办检察官说道。
案件事实证据基础是一切司法办案的前提,也是厘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最重要的“地基”。
近年来,平和县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三个善于”为引领,坚持客观性、亲历性、系统性审查,积极主动履行自行补充侦查权,从“书面”审查向“沉浸式”审查转变,把牢案件证据关口,扎实案件事实、证据基础,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本文来源:正义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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