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都大数据模型守护食品三小经营者
正义网讯(通讯员方增梅)近日,湖北省宜都市检察院通过构建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三小”经营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小摊点)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线索,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今年7月,宜都市检察院在对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时发现,某酒厂持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因违规添加甜蜜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从轻处罚:即没收涉案苞谷酒,处罚款20000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省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非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上述案件应当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处罚。依据该条例,上述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应先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则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充分调查核实之后,该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指出其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酒厂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了该检察建议。
承办检察官指出,食品“三小”经营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也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其规模小,自身条件有限,不能与生产经营企业同等要求,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较重罚款,不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立法本意,也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有失公允。
案子虽已办结,但案件暴露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始终牵动承办检察官的心。为此,该院行政检察部门积极与检察技术部门合作配合,自主研发了“食品三小经营者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法律监督模型”。通过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数据与食品“三小”经营者登记许可数据进行碰撞,得出适用法律错误线索53条,经过分析研判,目前核实5件,办理类案2件。目前该模型正在推广使用阶段。
本文来源:正义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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