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兰山区检察院开启律师意见反馈“直通车”
律师正在填写《律师意见反馈表》
“兰山区检察院主动请律师监督办案,确实是他们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力举措。”山东省临沂市律师李飞近日接到该市兰山区检察院的意见采纳通知书,这说明他对黄洪友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证据认定方面的建议已被检察机关采纳。这是兰山区检察院拓宽外部监督渠道,运行律师评议案件机制的一个缩影。
“从以往执法办案仅靠自评自查,到律师参与案件质量评议等外部监督机制的引入,案件质量得以大幅提升。”该院检察长苏波表示,自2013年8月建立的高效、便捷、全程监督办案的律师案件评议机制已初见成效。
一条律师意见改变案件定性
“从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宣告缓刑,我的当事人卢为超经历了人生的‘过山车’,可见律师评议机制的作用之大。”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感慨地说。
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卢为超委托中介人吴云云办理临沂市某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资至150万元事宜,由吴云云向卢为超提供注册资金120万元,并在取得临沂市工商局工商注册登记后,吴云云将注册资金120万元从临沂市某劳务派遣公司账户转走。另查明,2012年8月,卢为超还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诈骗他人7万元。
今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卢为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但辩护人律师李艳认为案件定性有待商榷,认为卢为超只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因是卢为超委托吴云云办理增资业务,对吴云云抽资情况并不知情,且案卷也缺少吴云云的证言。李艳说,如果按照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两罪并罚,卢为超至少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照合同诈骗一罪判决,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于是,她在兰山区检察院提供的《律师意见反馈表》上填写了对案件定性的疑问。三天后李艳便收到该院案管中心反馈的信息:意见已被采纳,卢为超一案,按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该院案管中心主任周琳表示,以前律师到检察院反映意见需提前数日与案件承办人预约,沟通效率很低,现在律师只需填写《律师意见反馈表》,交给案管中心,“反馈表”会及时转达至相关业务部门,并获优先审查。对于承办人而言,审查律师意见的过程也是对案件焦点和重点问题分析论证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借助律师思维办理案件,同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避免办案瑕疵的出现。
案件审查前后都有人“挑刺”
“作为我院案件评议机制之一的律师评议案件机制,主要是指律师可以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议。”周琳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网络、电话或当面三种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监督,可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此举专为解决内部监督不彻底、案件评议结果说服力不强等问题。
这项机制的科学之处在于,把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解决在事前而不是事后。该院曾办理一起盗窃案,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中只有犯罪嫌疑人孙利强盗窃的物品目录及照片,并无涉案物品价值认定。孙利强的辩护律师发现这一问题后通过《律师意见反馈表》提出异议,案件承办人于第一时间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正。
除对个案发表意见,律师也有权对类案办理及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该院“案件评议机制”还包括上级业务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人员对案件的监督评议。机制运行一年来,已对办理的832起案件启动“案件评议机制”,征集了包括律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在内的意见和建议79条,采纳72条,并监督办案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整改完毕,有力推动了办案质量的大幅提升,同时也减少了因案件处理不当引发的办案风险。
(原标题:案件审查全程都可以“挑刺” 临沂兰山区检察院开启律师意见反馈“直通车”)
代表点评:
引入外部监督效果明显
山东省临沂市人大代表 彭思志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主动引入律师等外部监督力量,是该院促进精细化办案、提升办案质量的重要举措。多年来,该院立足检察职能,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发展上始终走在全市前列。
据我了解,该院所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数量始终位列全市基层检察院之首,年人均办案量超过150件。虽说办案数量多、任务重、办案压力大,但他们并未放松办案质量这根弦,在引导干警加强自身监督的同时,积极引进外部监督机制,严把案件质量关,保证了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建立的案件评议机制,对所办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法律监督等诸多环节实行“阳光监控”,先后出台“案件质量评议办法”、“听取案件监督意见实施办法”,设计制定了《律师意见反馈表》等,降低了办案风险,提升了办案水平。这些行之有效的举措促进了各项工作。5年来,该院先后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省级文明单位”等省级以上荣誉26次。今年4月,该院又被评为全国模范基层检察院,成为沂蒙老区中首个获此殊荣的基层院。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卢金增 张倩倩 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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