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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设档案质量监督员加强案件流程管控

2015-03-23 00:00: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张代磊)近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干警小吴被“请”进了检察官老王的办公室。老王不仅办案经验丰富,也是该院专职档案质量监督员。“不会是案子有什么不规范的地方被发现了吧?”小吴心里有些忐忑。

  “你审结的楼某盗窃案提审笔录上为什么只有你一个人的签名?这不符合办案规范。”老王开门见山点出了问题。小吴努力回想了一下,向老王说出了原委:楼某盗窃案由于事实清楚,涉案金额不大,自己就使用了远程提审。在提审结束后,由于年前案子多,事情繁杂,就忘记让书记员签名,在案子审结后就直接提交给了档案管理部门集中装订。了解情况后,老王当场要求小吴对笔录予以了补正,并将此情况录入了《司法规范化督察登记表》并报告给了院检务督察小组。经过批评教育,小吴也认识到自己的疏忽,保证在以后的办案中做到细致规范。

  据了解,为了强化案件流程管控,推进司法办案规范化建设,义乌市检察院将现有的案件归档管理制度进行创新完善,于2月初设立了专门的案件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集中装订,并由4名工作人员担任档案质量监督员,出台了《案件材料集中装订和档案质量监督办法》,以强化档案环节质量督察。

  该《办法》规定由专人担任档案质量监督员,负责全院案件材料集中装订归档和档案质量监督工作。案件承办人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按规定将应移交归档的完整案件材料移交给档案质量监督员,由其进行标准化装订,而档案质量监督员在案件材料装订过程中发现单人提审、超期羁押等不符合规范司法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报告检务督察小组,通知案件承办人立即补正并记录情况。检务督察小组根据档案质量监督员提供的记录材料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通报,并根据归档材料不规范记录轻重程度,纳入科室、个人年度绩效考核,通过诫勉谈话、督促整改、考核扣分等方式从严处理,从而反向推动办案质量和司法规范化程度的提高。

  同时,为了使案件在流转中更为规范,该院又相继出台了《司法规范化督察规定》《案件流程监控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从明确督察工作流程到案件监控的具体范围、受理审查的具体内容等方面对案件流转进行“路标式”引导。

  该院检察长彭中表示,通过案件流程监控实现实时管控、档案质量监督实现事后评价、司法规范化督察确立责任追究,可以真正做到“案件流转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延伸到哪里”,及时发现并纠正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

  (原标题:档案质量审查促司法规范 浙江义乌:设档案质量监督员加强案件流程管控)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作者:范跃红 张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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