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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兴县检察院:“案管初审制”严把案件准入关

2015-04-13 00:00: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董云玲)“这起案子缺少对废水污染区域土壤受污染程度的鉴定意见,也没有受害农民对于因农田土壤受污染造成农作物死亡或者生产受损失方面的证言,目前证据还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向窑坑内倾倒工业污水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请继续补充侦查。”近日,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案件,山东省博兴县检察院案管中心作出了“暂不受理”的答复。

  “案管受案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未按规定提供鉴定意见,未对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未能补充新的有效证据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等十余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在作出不受理决定的同时,还要给出继续侦查的建议,这是我们自去年就开始探索案件受理实体审查机制的基本要求。”该院检察长陈学敏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这一做法,得益于该院办案检察官去年初秋遇到的一次尴尬:案管中心受理了一起盗窃乙炔气瓶案,分流到公诉部门后,办案检察官告知,此案卷宗仅有言词证据,缺少“涉案物品价值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随后,此案被以证据明显达不到起诉条件为由退回公安机关。然而,这一正常的司法行为,却引来了公安侦查人员的不理解。

  案管已经受案,公诉部门为何给退回?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胡军政给出了答案:“由于案管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实行‘敞口’式受理,使得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起诉程序,受‘侦诉分离’制约,这些案件受理后只能退回补充侦查,有的案件甚至退补后没了下文,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要想提高案件质量,必须改变受案环节侦查监督空白的不利现状。”为此,该院在多方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推出了“案管初审制”,从受案源头上严控案件质量,实现案件准入关口的有效前移。

  为了把该机制落到实处,该院与公安机关联合会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刑事案件受理程序及案卷材料的规定》,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双方还就信息通报、提前介入等机制达成共识,由案管部门对暂不受理案件信息进行动态跟进监督,以加强补查督促,确保补证实效,力求实现监督“零遗漏”。

  这项创新机制自去年10月推行以来,该院已决定暂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6起,案件退补数减少了近三成,继续侦查重新移送后起诉率达到100%。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作者:卢金增 董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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