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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期家理有约研讨会圆满落幕

2024-07-01 17:38:02      阅读量:

2023年2月23日,第25期“家理有约”暨2023年2月案件研讨会,在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举行,深圳家理和上海家理的律师们通过线上方式参加会议。本期研讨会由办案一部吕昕宇(实习律师)、办案二部黄越红(实习律师)、办案三部刘雪杉律师、办案四部宋钊律师,分别就各自代理的案件分享办案思路和经验总结。

吕昕宇分享题目: 《浅谈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与撤销》

该案中,A与B为夫妻关系。在A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订立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几个月后,B提起合同纠纷之诉,以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

对于A来说,本案的风险在于该协议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以离婚为目的而签订的协议,因为双方在订立协议时,A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能够证明双方达成的协议以离婚为必要条件,只要双方没有离婚,该协议就视为没有生效,双方离婚时就会重新分割财产。

最终法院认定B所称的欺诈和重大误解缺乏证据证明,且没有将《婚内财产协议》认定为以离婚为目的而签订的协议,驳回了B的诉讼请求。

黄越红分享题目: 《公租房安置视域下被安置人的居住权问题》

以往,很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租房,而公租房的拆迁政策大多为以房换房,即拆迁的是公租房,安置的也是公租房。

对于承租人以外的其他被安置人而言,在拆迁安置前,他们与承租人共同生活并居住在承租房屋中是一种事实状态,在法律层面上,他们并不直接对承租房屋享有任何权利。但很多法院都认定他们对拆迁安置的公租房享有非排他性的居住权,而且这种居住权系基于被安置人的身份而取得,并不以承租人的授权为前提。

那么,这种居住权包括哪些内容?应当如何保护?是否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七十一条的有关居住权的规定?是否应当以登记为成立要件?黄越红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刘雪杉律师分享题目: 《以“借名买房”逃避财产分割的典型案件》

该案中,一对夫妻离婚后,男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随后,女方父母以女儿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订立的购房协议有效,主张女方名下某套婚内购买的房屋为借名购买。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被中止,男方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刘雪杉律师作为男方的代理律师,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发现漏洞,指出被告是以自己所有和使用的目的购买涉案房屋,从未与他人有借名合意,且涉案房屋由被告实际居住使用;原被告虚构原告收入,隐瞒被告收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意图伪造涉案房屋购房款来源于原告的事实,属于恶意串通并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

法院认可了刘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宋钊律师分享题目:《张某某诉王某某继承纠纷》

该案中,女方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不久后,女方病重,临终前订立一份打印遗嘱,将财产全部留给父母。女方去世后,女方父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女儿的全部财产。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遗嘱虽然有两个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护士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但见证人并未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另外,见证人应参与订立遗嘱的全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而本案的见证程序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

法院显然更看重遗嘱的实质要件,认为该遗嘱属于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了遗嘱的效力,判决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遗嘱继承处理,但为未成年的婚生女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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