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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数字审计体系创新提升审计质效

2024-07-02 18:27:32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谭玉娇

为更好解决社会各方提出的有争议和需要解决的审计事项范围、内部审计规范、审计数字化建设、审计问题整改等重点、难点问题,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1月1日施行。

《条例》共7章51条,分为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权限和程序、审计结果和整改、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认真总结了审计机关在审计实践过程中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做法,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进行深入论证,结合重庆市实际有效借鉴吸收,进一步完善核心制度设计,保障重庆市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健全审计监督机制

实行审计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明确要求。对此,相关负责人解读时介绍,《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强调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以及其他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为落实定期报告审计情况,完善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在衔接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方面,《条例》明确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审计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审计监督整体合力,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同时,对6类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禁止性行为进行明确,持续推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此外,《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加强对被聘请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若被聘请人员在参加审计工作中不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不遵守审计工作纪律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提升内部审计效能

为全面梳理审计事项,落实审计全覆盖要求,《条例》规定了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等11类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建立跟踪审计制度,明确审计机关可以对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进行跟踪审计。

《条例》在提升内部审计效能方面有专门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衔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明确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内部审计的规定执行;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

同时,为了细化审计人员履职行为规范和履职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干预审计工作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登记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将干预审计情况载入审计项目档案。

优化审计程序权限

《条例》强调审计项目计划全市统一管理要求,明确由市审计机关统一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时,要同步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相关单位的意见。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3类特殊情形,除前述3类情形外,审计机关均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为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延伸单位的配合义务,《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9类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审计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

在提升审计质效方面,《条例》探索数字审计的体系创新,规定本市建立健全常态化审计数据报送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接口调用、批量数据使用或者其他安全可靠的方式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开展数据归集和整理。

西南政法大学审计与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胡耘通在解读时表示,《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的地方性审计法规层面,先行先试、大胆创新,为数字技术在审计工作的全面应用提供了法规支持。

强化审计问题整改

巩固监督效果,做好审计“下半篇文章”。《条例》在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布制度方面,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审计结果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

为明确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将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条例》规定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对审计发现的涉及体制机制、行业管理方面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分类进行整改。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审计事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作出评价。

胡耘通认为,《条例》明确了政府、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等不同主体的整改责任,还要求“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预算安排等的重要参考。”强化了审计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

本文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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