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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海东立法保护传承黄河文化

2024-07-02 18:26:35 来源:河北日报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河湟文化是黄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东地区是河湟文化的主要发祥地、核心区和承载区。近年来,青海省海东市全力推动国家河湟文化生态保护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三个示范区”建设,深入推进文旅融合,为建设新时代河湟文化新高地打下了坚实基础。

为推动河湟文化保护法治化、规范化,海东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6章58条,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已于9月1日起施行。

法治化推进河湟文化保护

青海省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佐龙介绍,《条例》的制定是深入实施中央和省委关于黄河及河湟文化保护发展决策部署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河湟文化保护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现实需求,是对国家层面黄河保护立法的先行“探路”。

《条例》规定,河湟文化保护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自然生态建设与文化生态建设、文化保护区创建与文化转化利用、文化繁荣与民族团结进步相结合,实现河湟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相统一。

对于河湟文化的地理范围,《条例》明确是以黄河上游河谷地带和湟水河、大通河流域三河间为中心区域的各民族共同拥有的多元一体的文化形态。河湟文化保护范围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献典籍、传统文化艺术、民俗节庆活动、民间服饰用具、传统工艺制作、工艺美术珍品、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街巷、民族特色村寨、红色文化、革命史迹、风景名胜、城址遗存和历史建筑等。

同时,《条例》进一步明晰了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保护责任。对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的保护责任,《条例》进行了列举规定,包括统筹规划各类节俗活动,推动河湟文化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进行河湟文化保护研究,实施河湟文化保护活化工程,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文化市场管理等。

为整合河湟文化保护的社会力量,形成保护合力,《条例》规定,对在河湟文化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支持社会力量挖掘、整理、推广民族民间河湟文化艺术,繁荣少数民族文化。同时,将每年六月确定为河湟文化保护活动月。

创新保护措施推动传承传播

《条例》紧扣河湟文化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创设了文化保护名录、文化保护基金、预先保护补偿、人才培养培训、传承人命名、传承人评估、设立标志牌、经费保障、表彰奖励、动态管理、合作交流、宣传展示、史志编撰等工作机制,并完善了相关工作程序,以机制创新保障河湟文化保护工作。

对尚未纳入保护名录但经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河湟文化事项,《条例》明确由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书,告知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对因预先保护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补偿。

在传承传播上,《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河湟文化传播展示场馆,建立河湟文化传承机制,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并为传承人提供河湟文化传承的资金、场所等必要条件。

对长期从事河湟文化传承实践,熟练掌握传承的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关系明确,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的,《条例》明确应当认定并命名为河湟文化传承人,河湟文化传承人应当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河湟文化传承人的职责包括从事产品设计、制作和培养传承人,参与河湟文化展示、调查研究及公益性宣传,妥善保存河湟文化的相关实物、资料等。

为推动河湟文化传播,《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举办重大节庆活动,应当宣传和展示河湟文化。教育部门应当设置河湟文化特色课程,普及河湟文化基础知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河湟文化的挖掘整理、宣传展示、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鼓励个人、集体所有的河湟文化资料、实物等向社会展示。鼓励和支持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营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开展河湟曲艺表演、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展等文化活动。并且,应当通过融入“一带一路”倡议、兰西城市群建设等活动,提升河湟文化的域外影响力和知名度。

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有效转化

在转化利用方面,《条例》突出生产性保护,促进文化育民富民,坚持保护和利用相结合,鼓励和引导河湟优秀文化资源的有效转化。

《条例》对创建河湟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河湟文化传承保护基地、支持文创活动和文化品牌创建、扶持青绣和河湟饮食文化、发展河湟文化旅游、合理利用历史建筑、保持文化原生态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文化转化利用与区域经济发展、文化保护与生态建设、文化资源利用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作了衔接性规定。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建具有河湟文化特色的产业品牌。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驰名商标的河湟文化产品企业予以扶持和奖励,并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为最大限度扩大河湟文化传播,《条例》规定,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使用具有河湟文化特色的经典性元素、标志性符号。交通站点以及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宣传、展示河湟文化的宣传牌、宣传栏和电子屏。

在法律责任方面,根据河湟文化保护管理工作需要,依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履职不作为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设置转致条款,减少了重复性规定。

王佐龙表示,《条例》的施行必将有利于以法治方式推动河湟文化保护,有利于我们铸牢文化自信根基,提升文化软实力,凝聚海东各族人民保护黄河、保护河湟文化的“海东力量”,为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海东贡献。

本文来源:河北日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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