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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为铲除奇葩证明提供法治保障

2024-07-02 18:26:00 来源:法律行者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自2013年起实施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也逐渐呈现一些问题,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化程度不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推进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标准制定等基础性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法规亟须进行修订。

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河北省信息化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获高票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订)》共八章62条,通过立法形式就证明事项共享予以明确,规定通过信息化方式推进证明事项共享。

“《条例(修订)》相关规定可以有力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的‘信息孤岛’,为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提供法治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强化规划统筹集约建设管理

对《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及时修订,是以法治手段引领和保障河北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打造数字时代河北竞争新优势的重大举措。陈金霞介绍,在修订过程中,河北坚持政治引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合河北实际,并增强了法规刚性。

《条例(修订)》突出顶层设计,强化规划统筹引领作用,明确了规划编制的原则,即适度前瞻、合理布局、绿色集约、开放共享,规定要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并对规划编制和实施主体进行调整,不再要求县级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针对信息化建设中存在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问题,《条例(修订)》突出统筹共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明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利用率;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应用;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建筑区划内已有的通信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对所有业务经营者开放;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

《条例(修订)》还突出新要求新方向,推动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信息产业政策,统筹规划信息产业布局,推动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定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信息产业基地和信息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区域信息产业集群发展;明确建立健全信息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信息化人才。

推进深度融合提高安全保障

针对目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开放水平不高的现状,《条例(修订)》突出共享开放,要求提升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机构;对政务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进行细化规定;增加通过信息化方式推进证明事项共享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益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从事信息资源有偿开发利用。

为了统筹推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信息化与各产业、各领域的深度融合,《条例(修订)明确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生态保护、乡村文明、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应用;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提升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培育电子商务新模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推动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加强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深度融合发展。

为了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条例(修订)》突出安全发展,细化了网络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网络安全保障原则,规定信息化工作应当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强调了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通报、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等保障机制;完善了网络安全保护工作制度,对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审查、内容监测等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条例(修订)》还对照上位法,从信息采集、保护责任、个人权利、禁止规定等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破解信息孤岛构筑保护屏障

陈金霞坦言,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形成了“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制约了行政效能提升,给企业群众办事创业造成不便。为有效破解这一难题,《条例(修订)》重点加强了制度设计。

《条例(修订)》规定,政务数据应当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数据共享目录、共享平台和共享体系,实现政务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建立和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推动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并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条例(修订)》同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央、河北省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要求,最大程度精简各类证明,深入推进“无证明城市”创建工作,《条例(修订)》通过立法形式就证明事项共享予以明确。其中规定,对能够通过法定证照调用、政务部门数据比对、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信息化方式获取、核验和替代的证明材料,有关政务部门不得要求个人和组织另行提供纸质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一些个人和组织从商业利益等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为此,《条例(修订)》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条例(修订)》也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本文来源:法律行者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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