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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话录音中揪出贩毒案幕后主犯

2024-05-14 09:08:35 来源:网络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5日,张某找李某帮其购买毒品,李某遂联系蔡某购买。1月6日,在蔡某的安排下,朱某携带毒资驾车前往A地找蔡某安排的人取毒品,后回到B地某停车场。后经商定,朱某和李某一起在停车场内将毒品交给张某指定的收货人韩某,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韩某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冰毒17千克,从李某携带物品中查获现金21万元。经B地检察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5日,B地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朱某、韩某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李某、朱某、韩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重审,B地中级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朱某、韩某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三人再次提出上诉。

【检察履职】

审查阅卷发现问题。承办检察官在二审阶段阅卷时,发现该案有两个疑问:一是李某在一审阶段拒不认罪,发回重审后开始认罪,但明显避重就轻,再次上诉后,说自己在毒品交易中只是居间介绍,并不是居间买卖,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存在一定差异。二是不管李某是居间买卖还是居间介绍,该案都应该有上游卖家,但是该案的上游卖家、下游买家都没有在案。

梳理证据发现线索。检察官带着问题,逐个梳理、逐事对比全部证据材料,通过画图列表、对照分析等方式,全面细致梳理案件事实,发现朱某在一次供述其去A地拿毒品经过时曾说:“蔡某问我东西拿了没有,我说拿了,蔡某就让我开车回来。”检察官查阅了那段时间与朱某联系的近万条通信信息,发现朱某在去拿毒品的当天夜里与一个尾号为7563的电话号码频繁通话多达16次,而且每次都是几十秒、一两分钟。检察官进一步结合朱某的供述,发现其与7563号码当天晚上联系的时间点,基本上与其供述的出发、到达、在路边等待、拿到毒品、开车返回等时间点高度契合,据此推测这个蔡某有可能就是暗中指挥朱某去拿货的幕后毒品上家。在朱某拿回毒品后,李某于2016年1月7日11时至16时等时间段,也和7563号码有过多次通话。在案证据指向,这个7563号码的使用人可能就是蔡某,当天晚上他和朱某频繁通话,可能是在对接从A地拿毒品的具体事宜,事后与李某通话,可能是在对接后续出货事宜。

补充证据确定漏犯。为进一步掌握证据、将幕后毒品上游卖家追漏归案,必须从同案犯口中证实7563号码的使用人。为此,检察官反复观看侦查阶段的讯问视频,逐个梳理比对朱某、李某等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多次与侦查人员沟通交流案件中的细节事项,并精心拟定讯问提纲,制定讯问策略,在提审李某、朱某时,抓住二人供述的不合理之处和希望立功能得到从轻处理的心理,通过释法说理、各个击破,获得了证明蔡某是上游卖家的口供证据,并且口供能够和通信时间节点、路程里程对应,二人也解释了前期为何不敢、不肯交代蔡某的原因。

移交证据追捕漏犯。在有关证据已经明确指向蔡某后,为尽快追漏,检察官携带李某、朱某供述等证据材料来到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明确指出在案证据已经指向蔡某就是上游卖家,而且涉案毒品达17公斤,要求公安机关立即核查蔡某行踪,并尽快实施抓捕。为更直接说明蔡某在全案中的重要作用和抓捕的必要性,检察官当场移交了证据复印件,以移交证据的方式说明追漏要求,阐述监督立场,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潜逃在外的蔡某抓捕归案。同时,检察机关也进一步督促侦查机关,将在逃的张某及时抓捕归案。

声纹比对确定案件主犯。蔡某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否认自己系7563号码的使用人,虽然经查询该号码的机主并非蔡某,但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过程中掌握了该案毒品交易的大量原始录音,为通过声纹比对的方式证明7563号码里通话的声音就是蔡某本人提供了条件。检察机关从几百条录音中筛选出涉毒品交易的原始录音,重点选取了交易时间段中声音相对清晰、句子相对完整的录音进行采集,并拟定讯问方案;考虑到原始录音中蔡某说的是方言,检察机关用本地方言进行讯问,成功采集到声音样本。最终,经过声纹比对、通信内容提取等,不仅证明了当天晚上指挥朱某去拿货的人就是蔡某,而且证明了毒品价格、交易地点等具体事项,均由蔡某直接确定,是该案的主犯。

李某、朱某、韩某上诉后,2023年7月5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6月,张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终审判处死刑;8月,蔡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蔡某没有上诉。

【经验和启示】

一是善用证据开展实质监督。检察机关要将监督落实到各个诉讼阶段、环节,要善于用证据开展实质化法律监督工作,确保监督方式、监督意见得到认可,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检察机关在二审阶段补充、调取出蔡某是幕后卖家的证据,并直接移交证据明确要求追漏,有力具体的证据,得到公安机关高度认可。善于用证据说话、用证据监督,才能达到更好的监督效果。

二是善于提升分案监督效果。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或另案处理,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分案办理的情形普遍存在,由于信息不统一,案件协调难度大,有价值的证据线索没有及时移送,惩治犯罪没有形成合力。在该案办理中,广东省检察院主动联系各方,发挥检察一体履职优势,内外上下协作配合,把分成了多个案件、协调难度较大的案件,从整体上进行了较好的统筹协调,一体提升了分案监督效果。

三是善用声纹比对打击犯罪。在一些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使用方言、暗语,辨别难度较大,声纹比对较为困难,而且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后警惕性比较高,因此,在进行声纹比对时,要妥善制定工作方案,周密拟定讯问提纲,打消犯罪嫌疑人的警惕性,有效提取声音样本,切实提升取证质效,争取实现“一击而中”的惩治犯罪效果。

(作者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本文来源:网络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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