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两级法院探索子女抚养探望纠纷解决机
在离婚诉讼中,有时会出现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而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况,即使法院裁判生效后也有以各种借口拒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或在探望子女时抢夺、藏匿子女的情形,子女抚养探望纠纷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
自2017年起,中山市两级法院家事审判团队用5年时间,创新探索制定亲子关系评估、子女抚养规划、量身定制探望方案、父母课堂、诉中试行抚养探望等一整套环环相扣的机制,促使此类纠纷从几乎无法调解,到调解率逐步攀升至90%,有效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的产生。
破碎婚姻引发“抢娃大战”
今年2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家事审判合议庭审判长钟劲松接到案件当事人陈晴(化名)的紧急调解申请。原来,自从提起离婚诉讼后,丈夫就不让她见女儿小萍(化名),多方打听后才得知女儿已被丈夫擅自转学至外省,她已经两年多没有见到女儿。听说女儿目前就在中山,马上就要一个人去外省上学,希望法院能提前组织调解,让她有机会见见女儿。
钟劲松意识到,这又是一起离婚诉讼中涉抚养权纠纷的“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案件。
实践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07年至2020年749个涉及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案件中,12.68%的案件伴有抢夺、藏匿孩子行为。
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的对抗,会不可避免地延伸影响到孩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犯一方父母的合法权益,更直接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今年9岁的小萍,几乎从一出生开始,就因为父母的感情不和及持续多年的“离婚大战”,一直处于“漂泊不定”的状态。小萍1岁多时,因母亲工作原因,被送到外省和外公外婆生活;之后回中山市读幼儿园,大部分时间由父亲照顾;6岁时,父母正式分居,小萍住进父亲的公司宿舍;母亲正式提起离婚诉讼后,小萍被父亲转学至外省,由爷爷奶奶抚养,成为“留守儿童”……
为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2020年10月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2023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要求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202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等内容。
不过,由于相关法律并未明确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后果,探望权、抚养权的人身属性较强,法院执行手段有限,难以解决实践问题,子女抚养探望争议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社会治理的“硬骨头”。
钟劲松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已有16年,对此感受颇深。她介绍,2016年以前中山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子女抚养离婚纠纷中,近五成案件涉及诉讼前后、执行前后的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且几乎成为离婚纠纷无法调解、引发家族之间大战、离婚父母尤其是女性及其孩子出现心理问题的症结所在。
“子女抚养探望争议案件是婚姻家庭纠纷的痛点、堵点、难点,几乎是所有家事纠纷案件矛盾的根源,也是家事纠纷案件中最难调解的一类案件。”钟劲松说。
从源头寻找破解“顽疾”之道
通过多年的审判经验和对大量离婚案件的剖析研究,钟劲松发现,当事人之所以不愿意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让步,主要是因为认知偏差。一是认为法院判决由谁直接抚养,就意味着孩子只能归直接抚养的一方所有;二是对法院判决结果和执行效果的不信任,认为先抢到孩子就是自己的,抢不到孩子就等于失去孩子。
“要解决子女抚养探望难题,必须调整当事人的思想认知,且从机制保障上彻底消除他们的顾虑。”钟劲松说。
围绕这一目标,中山市两级法院从2017年起就展开探索,并先后创设“三大制度”和“八项规则”,寻找从源头上破解这一难题的路径。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审判长钟劲松在“父母课堂”授课。
创设亲子关系评估制度,委派专业心理咨询师通过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以及沙盘游戏、单面镜观测等方式,评估他们与父母的亲子关系密切程度,并出具亲子关系评估报告,作为科学评判直接抚养主体的参考依据。
创设子女抚养规划制度,由父母双方填写抚养规划表,考察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未来的抚养规划,作为法官判断孩子由谁直接抚养更适宜的重要参考依据。
创设量身定制探望方案制度,法官根据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规律以及离婚双方的工作、生活安排等情况,因人因案确定可操作性强、个性化的探望方案,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供双方遵照执行。
制定《子女抚养探望问题须知》,向当事人释明并调整“离婚后抚养权只能归一方”的错误认知,消除“离婚后无法见到孩子”的顾虑,并从1000余件类案中归纳离婚当事人争夺、藏匿、控制、威胁孩子背后深层的心理及认知根源,提炼为操作性极强的“八项规则”,明确父母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保障探望权在设置好的规则和框架内有效实施。
“‘三大制度’和‘八项规则’的创设应用,向当事人澄清了‘抢不到孩子等于失去孩子’的错误法律认知及心理顾虑,明确抚养探望责任和违反规则的法律后果,避免裁判生效后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再现。”钟劲松说。
据了解,“三大制度”已经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制定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吸收,成为广东省法院处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
2019年5月,为了进一步消除离异父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中山市两级法院将“三大制度”“八项规则”与专业心理干预机制相融合,创设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和法官集中授课的“父母课堂”,针对离异家庭“离婚后如何做父母”提供建议和指导,推动类案矛盾的高效集中调解。
2022年1月1日,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提供家庭指导上升为立法,被纳入新制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山市两级法院的相关探索比上述立法提前了近3年。
诉中“预演”判后探望流程
据了解,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的抚养探望纠纷通过“三大制度”和“八项规则”就可以基本化解,针对极少数“硬骨头”案件,中山市两级法院还有“绝招”——诉中试行抚养探望机制。
这一机制的特点是针对一方长久藏匿孩子的群体,在法院的干预和指导下,将探望执行事宜提前,让孩子在诉讼期间分别跟随双方生活一定的时间,提前“预演”探望交接过程,增加双方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相对于判决后执行探望,诉讼中是试行探望权最好的时机。通过预演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交接过程,打消当事人‘把孩子给对方探望对方就不会还回来’的心理顾虑,在双方之间建立起初步信任关系,为诉后探望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也是一种柔性化解方式和执源治理方式。”钟劲松说。
虽然是柔性化解方式,但也有法律的刚性约束兜底。为增强机制施行实效,中山市两级法院还配套形成专业权威的询问笔录,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在试行抚养期间不按时将未成年子女送回的法律后果,即可认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将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将作为法院认定未成年子女不宜由其直接抚养的事实依据。
两年多没有见到女儿的陈晴遇到的就是此类需要启动诉中试行抚养探望机制的极端案例。在征得小萍及其父亲的同意后,陈晴在法院提前主持的案件调解当天见到了女儿,并与女儿共度两天时间,消解了她几年来的心理阴霾,表示愿意在抚养问题上尊重女儿的意见。结合亲子关系评估报告、子女抚养规划表及小萍的意见,法院认为小萍由父亲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并结合小萍的作息生活规律及双方的工作生活安排,量身定制了抚养探望方案。
从接到紧急调解电话,到彻底消除双方顾虑,让双方“破冰”接受调解并签订调解协议,钟劲松及其团队仅用了不到5天的时间。据了解,这也是中山市两级法院2019年首次试行诉中抚养探望模式以来,运用该模式处理的第5起案件,其中4起案件以调解结案。目前该模式已经在中山全市法院推行。
“相较于强制执行探望和事后制裁救济措施,中山市两级法院运用环环相扣的整套创新机制,能够从源头上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的产生。现在涉未成年子女抚养争议案件从家事案件中的‘硬骨头’,变成调解成功率最高的家事案件。”钟劲松说。
一组数据更能说明上述机制的成效。近4年来,中山市两级法院涉未成年子女争议案件从几乎全部无法调解,到调解率年年攀升至2022年的86.25%、2023年的90%。尚无调解后违反规则、抢夺、藏匿孩子的现象出现。
今年9月,钟劲松通过调解员回访小萍的近况时又获得好消息,小萍已经从外省转回中山上学,今年暑假,小萍还按照父母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的约定,和妈妈共同生活了25天。曾经的“留守儿童”小萍,重新感受到妈妈的爱,也回归了正常生活。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建峰表示,就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抚养争议,中山市两级法院秉持力促家庭和谐幸福的司法理念,经过多年司法实践,探索并推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接下来,中山市两级法院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子女探视抚养的司法保护机制,不断积累家事审判的“中山经验”,践行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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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海南政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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