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店滑倒受伤起纠纷法院调解促和谐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牛圈子沟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让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化解,获得双方当事人肯定。
李某某在某保健按摩馆按摩,去卫生间返回时,因台阶过高,且无相应安全扶手,导致滑倒受伤,确诊为腰骶部闭合性损伤、软组织损伤、腰5锥体骨折,花去医疗费3170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按摩馆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21170元。
牛圈子沟法庭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李某某认为自己年老行走不便,由于保健按摩馆未安装安全扶手导致其滑倒,按摩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按摩店则认为,已尽到提示义务,系李某某个人原因所致。
主办法官对案情分析研判后,从双方争议点着手,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经反复沟通协商,在主办法官见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按摩馆向李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000元,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摩馆作为经营场所,在为顾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按摩环境时,应经常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保障义务;建议经营者购买场所责任保险,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减轻因意外事件造成的赔偿责任风险。此外,消费者也需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我保护。
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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