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滑冰课后练习不慎摔伤滑冰场是否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小明购买了某滑冰机构的花样滑冰教学套餐,在监护人陪同下到该机构上滑冰课,课后自主练习时不慎摔倒,造成胫骨骨折,遂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滑冰机构赔偿小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护理费共计51130.4元。
小明诉称,其购买某滑冰机构的花样滑冰教学套餐,在奶奶陪同下首次上课。教学结束后进入自主练习环节,其在无人陪伴的状态下独自滑行,多次摔倒造成胫骨骨折,要求滑冰机构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0113.05元。
滑冰机构辩称,小明系在下课后的自主滑行阶段不慎摔倒,无第三人碰撞;机构为小明佩戴了防护器具,课上讲解了防护知识,在冰场外亦配有安全巡视员进行巡视。机构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明系未成年人,滑冰机构作为冰场管理者,应当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根据小明购买套餐的课程计划,每节课包含教学与自主练习各30分钟,即教学完成后的自主练习亦属于套餐的一部分,在练习期间,滑冰机构亦应履行看护管理职责。根据滑冰机构提交的《溜冰须知》,无成人陪伴的儿童不得进入滑冰场,但其提交的须知并未经小明监护人签字。在教学完成后,滑冰机构未提示小明监护人入场陪同,亦未设置辅导员或冰面管理员进行辅导、巡护,任由小明在无人陪伴的状态下独自滑行。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滑冰机构未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小明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滑冰本身系高风险性运动,法院最终判决滑冰机构对小明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明摔倒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51130.4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常生活中,滑冰不慎,摔倒受伤的情况实属常见,如何认定责任呢?此时判断滑冰场作为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未作列举式规定,通常来说,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日常的检查维护义务、事前的安全提示义务、事中的管理保护义务及事后的救援救助义务等。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小明系未成年人,滑冰机构开办培训班,对其未成年学员等特殊主体,应当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滑冰机构的《溜冰须知》明确提示,“无成人陪伴的儿童不得进入滑冰场”,说明滑冰机构已认识并重视滑冰运动的风险性。滑冰课结束后,其未提示监护人入场陪同,也未设置辅导员承担其作为管理者的监护管理义务,任由小明在无人陪伴的状态下独自滑行。滑冰机构既未能证明已对小明监护人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其作为冰场管理者,亦未证明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滑冰机构应当对小明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滑冰运动系高风险性运动。未成年人进行该类运动时,考虑到其认知程度及行为水平,一方面,机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尽到较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监护人亦应充分考虑活动本身的风险性及其与未成年人能力的适配性,谨慎履行监护职责,充分知晓并规避风险,让未成年人在法律保障、社会保护与监护人监护的协同作用下健康成长。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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