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车辆商业险还能获赔吗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高效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免于在商业三者险范畴内承担赔偿责任,既彰显了正义,又树立了良好的社会与法律典范。
2023年12月,被告汪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某大道行驶,遇原告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因汪某夜间驾车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情况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导致双方车辆接触,造成李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汪某所驾驶的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李某因本次事故受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经鉴定机构评定李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因无法就赔偿款项与保险公司及汪某达成一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某及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负有的法定义务,系法律禁止性规定,驾驶员应当知悉该法律规定及违反该法律规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仅需对该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即可,无须对该条款进行特别说明,保险公司提交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被告汪某签字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被告汪某在责任限额内依法负担。
法官说法:
道路安全,攸关每一个人的生命线。事故发生后,迅速制动、现场保护和救治伤员,是当务之急。这些应急措施不仅关乎伤者生死,更影响交通流畅与秩序,对公安交管部门的及时、准确处理至关重要。肇事者逃逸,是对伤者生命的漠视,对交通秩序的破坏。在保险免责条款明确提示后,肇事者须自负商业保险责任,彰显社会正义,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
同时,面对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生活方式不断演变,电子投保以其便捷性成为新趋势。作为投保人,不应贪图方便而忽略细节,而应细致审阅保险条款,了解产品详情,特别是免责事项,确保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电子投保。
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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