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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未谈拢一车哈密瓜被倒法院司机赔偿损失委托人支付运费

2024-07-24 00: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果商委托货运司机将一批新鲜水果从新疆运到成都,然而就在水果运到后,双方就先卸货还是先付运费的问题发生分歧,司机一气之下将水果拉走,在水果腐坏后又径直将其全部倾倒至鱼塘中,果商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司机赔偿损失8万余元。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依法判决货运司机赔偿果商的货物损失3.2万余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成都经营水果批发业务的商人艾某,找到专门从事冷链运输的货车司机刘某,约定由司机刘某从新疆运送25吨新鲜哈密瓜到成都,运输费用2.6万元,艾某随即向刘某支付运费2千元。在水果装车前,刘某向艾某发微信消息:“货到后先付款再卸货,如果同意就装,不同意就不装。”但艾某并未回复,刘某便直接将哈密瓜装车后用时近3天运到了艾某指定的成都某水果公司,艾某紧跟着来到该公司。

  经水果公司工作人员检查发现,车上的不少哈密瓜已经腐烂变质,便拒绝接收和付款。艾某与水果公司工作人员反复协商不成,便开始联系其他买家,并提出让刘某先将哈密瓜运到一处地点放置。

  刘某要求先运费支付才能卸货,艾某却不同意:“这一车哈密瓜坏了这么多,肯定要先卸货详细检查一下。再说货没卖出去,我现在也没那么多钱付给你。”“不付运费我就拉走了,给钱再给货!”双方争辩无果,刘某一气之下将一车哈密瓜全部拉走。此后双方多次协商却始终没有结果,哈密瓜也已尽数腐烂变质。两天后,刘某将一车哈密瓜全部倒至某鱼塘,并继续通过微信向艾某索要运费。艾某得知后十分生气,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货物损失。

  原告艾某认为,刘某作为承运人,不仅未履行好运输义务,尽到应负的货物保管责任,还故意损坏他人物品,应当赔偿货物全部损失8.5万余元。

  被告刘某则提出反诉称,自己在装货前就告知了原告先付款再卸货的要求,虽然原告没有直接回应,但其既然同意哈密瓜装车应视为同意。货物腐烂是货物的自然属性和原告不积极支付运费卸货所致,在原告不先支付运费的情况下,自己将货物拉走没有过错。原告反而应当支付自己的货物运费、车辆停运损失费、处理货物费共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一方面,案涉货物装载方式由原告艾某确定,封装简陋、装运方式粗暴,在到达目的地后,货物损伤比例较高,未达水果公司要求而遭拒收货物,故运输中的部分货物损失应当由艾某自行承担。另一方面,被告刘某在装货前通知艾某需“先付运费再卸货”属于单方意思表示,并未与艾某达成合意,故“先付运费再卸货”不能视作双方约定。

  艾某作为托运人未支付运费,刘某确对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在留置期间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刘某自行将货物拉走后,并未及时提存或采取其他妥当措施保存货物,而是任由货物置于货箱内,以致货物完全腐烂,故该部分货物损失应当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后期产生的处理货物费等费用也属于刘某过错所致,也应由刘某自行负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艾某的部分损失32708元,艾某支付刘某剩余运输费用24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马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保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也可向债务人主张,但因保管不当致使留置财产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即便托运人不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留置托运物也应当妥善保管、保存,不得随意损毁、丢弃,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的司机刘某应当承担行使留置权不当的责任。

  而刘某已经按照二人口头约定将哈密瓜从新疆运输至艾某指定的成都市某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艾某也应当支付运费。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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