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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抢注的商标恶意提起诉讼应受处罚

2024-05-14 00: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0月获准注册涉案12枚“长高电新”商标。2022年11月,该公司与其关联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诉至法院,主张长某科技股份公司使用“长高电新”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恶意抢注的商标对长某科技股份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属于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建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成立后,短短8个月便申请注册129枚商标,涵盖商品类别24个,并且无法证明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在长某科技股份公司因上市公告企业名称后,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即抢先申请注册涉案12枚“长高电新”商标,并提起本案诉讼,索要巨额赔偿1000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12枚“长高电新”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部宣告无效。一审法院认为,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明知案涉商标系通过不正当手段抢注,仍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索要巨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提起的恶意诉讼,决定对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猴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一审决定。

  ■专家点评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人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数额逐步提高,导致恶意诉讼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剧增。这既耗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亟须规制。恶意诉讼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具备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和主观上存在恶意的构成要件。主观上,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提起诉讼时没有实质、正当的权利基础,譬如为了进行诉讼抢注或者注册形式上合法的商标权,未使用也没有使用意图;客观上,行为人缺乏权利基础却存在提起诉讼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认定行为人构成恶意诉讼进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基础上,针对其滥用知识产权恶意提起诉讼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给予民事制裁,将更有利于严厉打击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本案中,法院采取审慎态度,坚持谦抑原则,从严把握商标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从原告客观上不具有实质正当性的权利基础,主观上具有恶意两方面予以认定,认为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涉案商标,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规定,构成权利滥用。原告明知其获得商标权不具有正当性,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提起的恶意诉讼行为,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施以罚款的民事制裁,较之驳回诉讼请求更具震慑力。其次,法院向检察机关通报案件线索,检察机关适时介入并提供检察建议,法检配合的同时,也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参与,探索并推动多部门协同,形成打击恶意商标诉讼的合力,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值得肯定。

  (刘友华: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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