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县人民检察院诉碌曲县水务水电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8日,洮河上游明珠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投资修建的阿拉山水电站开始发电投入生产。根据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和相关规定,作为用水单位的明珠公司应无条件缴纳水资源费,但该公司未予缴纳。2011年4月18日,碌曲县人民政府责令职能部门追缴,但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并未采取有效执法行为。在碌曲县人民检察院发出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前检察建议后,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仅发出相应的执法文书,并未依法采取相应执法措施,造成国有资产的持续流失,碌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改无效,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至本案起诉时,明珠公司仍未缴纳水资源费,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作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征收职责,但未采取相应有效的执法措施,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碌曲县水务水电局仍然有必要继续履行职责。判决碌曲县水务水电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向明珠公司依法征收水资源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诉水务水电局未全面履行处罚征收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人民法院应当树立严格贯彻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理念,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案中,碌曲县水务水电局未充分全面履行处罚和征收职责,导致国家水资源权益处于长期被侵害状态。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政机关对长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水电站全面履行水资源利用监管和征缴法定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切实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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