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单位诉请撤销工伤认定被驳回
一直以来,由于个人不允许从事车辆商业运输经营,作为个体运输车辆只得挂靠到运输公司,向被挂靠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那么,挂靠者聘请驾驶员为其开车,如不存在劳动关系,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并要求被挂靠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近日,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原告威海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认定部门工伤行政确认案。
2015年9月15日19时30分许,司机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王某多处骨折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月9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系因工负伤。
威海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认为王某系案外人李某聘用挂靠该公司对外经营的货车驾驶员,与该公司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是其职工,不应认定为工伤,遂诉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基于自身的认识提出认定工伤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了证明材料加以佐证,只要其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任何一种,就应当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王某驾驶车辆履行劳务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属于工伤的范畴。另一方面,虽然威海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王某系案外人李某雇佣的司机,李某与威海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涉案车辆由李某挂靠在该公司处运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被挂靠单位要对个人挂靠者聘用的司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工伤行政确认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威海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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