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
首页 > 法制频道 > 法院案件 > 正文

未办环评手续受罚后起诉行政机关未获支持

2021-03-25 00: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宁夏某建材公司诉被告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宁夏某建材公司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鸣翠创业园租赁厂房开始进行腻子粉生产加工项目建设,并于2020年建设完毕。2020年6月16日,被告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原告进行现场监察时,发现原告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腻子粉生产加工项目,遂对原告予以立案调查。同年8月19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从事腻子粉生产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原告罚款4490元。处罚后,原告认为被告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健康的保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原告建设的腻子粉生产加工项目会产生粉尘和噪声污染,势必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原告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被告作为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对原告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职权。被告对原告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故当庭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部分银川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银川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4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网上资料繁多,分类不明确,没有专属的党建资料下载,中国法律论坛网推出资料下载频道,汇集了报告、讲话、年鉴等多重资料下载学习!

    2020-09-12
  • 还在为找寻党建书籍发愁吗?中国法律论坛网为您准备了精品的党建书目,细致分类点击即可去到各大平台购买,方便了您学习和检索时间!

    2020-09-12
  • 中国法律论坛网在经过不断的细化完善后,2.0版本成功上线,该版本中包含了热门的政策文件,党章、党建图库及党建精彩视频和党建资料下载!

    20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