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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发布落户新政策

2024-08-17 00:00:00 来源:吉林省长安网

  

  8月16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称,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人口有序流入,吸引各类人才聚集,不断增强乌鲁木齐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和活力,结合乌鲁木齐实际,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

  该《通知》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户口迁入政策服务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乌政办规〔2022〕1号)同时废止。

  具体户口迁入条件:

  (一)学历落户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二)在校大学生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学信网学籍电子注册人员);

  2.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在校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人员)。

  (三)专业技术人才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

  2.获得发明专利的。

  (四)专业技能人员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取得中级工(四级)及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社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

  2.在国际、国家、省级和地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选手。

  (五)投资创业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2.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个体经营者。

  (六)安居落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

  2.购买商品住房、公寓、写字楼、商铺,已网签备案并缴纳契税的;

  3.购买单位建设的房改房、集资房、统建房的;

  4.在本市居住生活满1年,并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

  (七)投靠落户

  1.领取结婚证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一方;

  2.父母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子女;

  3.未婚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父母;

  4.父母均去世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可放宽年龄限制),可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监护人。

  (八)现役退役军人及其亲属落户

  1.驻乌部队现役军人,可申请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2.已安置落户的非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迁入本市落户。

  (九)其他落户

  符合以下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落户:

  1.国家机关招录的公务员、事业编干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工作调动的;

  2.军队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复员干部、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驻乌部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3.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及加入中国国籍的人员;

  4.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安置的无户籍人员;

  5.其他符合落户政策的。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08/16/content_53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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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吉林省长安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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