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广告使用公民面部的局部照片是否侵犯
原告小美曾在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治疗脸部斑痕,效果良好。近日,小美发现某杂志上刊登了被告医院的广告,该广告使用了小美治疗脸部斑痕前后的照片作为病案,照片中仅有面部的鼻子和嘴部分。小美认为某医疗美容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故诉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美所诉的照片只有面部的鼻子和嘴部分,不是完整的特定人形象,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小美据此照片主张保护肖像权,理由不能成立。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dfdt/202408/2f22d068f15b41e0ae35f4f54ac47ce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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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福建长安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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