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内江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出台
失职致未成年人权益被严重侵害,严肃追责!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人员依法履职,内江市紧抓党纪学习教育契机,于近日探索出台《内江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工作失职造成未成年人权益被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织密未成年人保护防护网。
《办法》共5章12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程序。追究情形明确了10类追究情况,对4类工作追责情形进行细化,包括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部署要求打折扣,工作不作为慢作为,监管走形式等。
《办法》还包含了5条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责任追究条款,即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法录用工作人员及未落实查询义务等责任追究情形。
《办法》明确,对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方式有3种,即检查、通报、调整。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有6种,即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程序,问题发现可以是上级交办、群众举报,也可通过检察、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工作履职中发现;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收到问题线索后,召集有关部门研判,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由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开展责任追究。
据悉,内江市出台《办法》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的具体化、制度化。问责不是目的,旨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守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红线。
(赵国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余力)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zsc/20240711/2889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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