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林心如获赔偿七万元
明星林心如获赔偿七万元
厦门海沧法院公布一起侵害肖像权、姓名权案
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网店侵害明星肖像权、姓名权案件的判决结果,明星林心如胜诉。
经查,某化妆品公司在各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出售沐浴露、洁面乳等产品,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将林心如参加某娱乐节目的肖像照与其经营产品拼接成联合海报,在店铺首页使用印有“携手明星 一起变美”“林心如节目推荐”字样的海报,在店铺销售的多款产品首页及详情页中,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并使用林心如肖像照片制成的海报。林心如方发现后,以肖像权及姓名权被侵害为由将六家网店经营主体即某化妆品公司诉至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庭审中,案涉网店的侵权广告均已经删除。
海沧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明星肖像及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林心如允许,在6个案涉网店上使用林心如肖像照和姓名,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化妆品公司主张其取得娱乐节目制作方的授权,但无法证明其取得了林心如对于案涉肖像及姓名的授权许可。此外,某化妆品公司将林心如肖像和姓名与某品牌结合在一起,并标注“林心如节目同款”“林心如倾情推荐”等,易使公众误认为林心如与某品牌存在代言关系,因此,该化妆品公司存在虚假代言。
据此,海沧法院判决该化妆品公司在案涉的6家网店上连续3日刊登致歉声明,向林心如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犯林心如肖像权、姓名权的主要情节,并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合计7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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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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